可转换债券指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和持有人的意愿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换优先股指按照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或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可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或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企业按规定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本时如出现转换差额,则其转换差额应作为股本溢价。
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1)可转换债券转换晋通股。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1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债券溢价发行每张发行价110元,并规定到期每张债券可调换成面值为10元的普通股8股。发行后债券溢价摊销了5000元。现在债券持有者将上述债券全部调换成普通股。
根据规定可转换债券转换普通股,应按转换增加的股票的面值作为股本。转换减少的债券面值加上未摊销的溢价或者减去未摊销的折价后的金额,如果大于所转换的股票面值,其差额应作为股本溢价。本例8中,1000张债券溢价共10000元,故未摊销溢价5000元,根据规定共可调换普通股8000股。
据此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债券一债券面值 100000
应付债券一债券溢价 5000
贷:股本 8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5000
(2)可转换优先股转换普通股。
可转换优先股转换普通股与可转换债券类似。
按转换减少的可转换优先股的面值减少优先股的股本,按转换增加的普通股的面值增加普通股的股本,如果减少的优先股的面值大于转换增加的普通股的面值,其差额作为超面值缴入股本。转换编制的会计分录与上例类似。只是借方改为"股本一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