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从公司的类型上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从转让主体上可以分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
下面刘江云律师从公司类型和转让主体的角度分而述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
1、洽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股东之间自行商定股权转让的价款、履行方式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更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2、公司签发资证明书,修改股东章程和股东名册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股权转让协议
5)新股东的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证书)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办理纳税申报
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逾期按照征税管理法进行处罚。
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
1、洽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同上(略)
2、就股权转让提请股东会决议
1)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签发资证明书,修改股东章程和股东名册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办理纳税申报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一般可分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1、上市公司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按照交易规则进行。
2、非上市公司
1)洽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交割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办理纳税申报
延伸案例:股权转让通知其他优先购买权股东,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效力
一、案情
原告和被告是某酒店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2017年1月16日,被告和原告签订《某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被告将持有的酒店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2016年12月13日,邮件标记发件人被告方向原告方发送邮件,附件为股东会决议。2017年7月13日,被告委托律师向酒店公司和第三人邮寄律师函,告知其股权转让事宜,并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各方观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华永酒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并且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也通知了相关股东,第三人默认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原被告属于同一个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
2.酒店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有多方债权人向其追讨债务,原告逃避执行,是失信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三家企业之前串通的违法行为,一旦完成会损害第三方债权人和我方的合法权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行为。
三、法院判决
1、被告将其持有的某酒店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至原告,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某酒店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协助办理涉案股权的变更登记。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无效行为;2.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1、关于涉案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无效行为的问题。
第三人主张涉案股权转让是关联关系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交易目的在于协助华永投资非法逃避债务,损害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但,华曦达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股权转让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不能证明该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某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华曦达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电子邮件,第三人收到后,合理期限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意思表示,视为同意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